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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散装食品要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对食品摊贩将实行备案管理

2017-09-26 东方今报 868 0
核心提示: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听取了关于《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
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听取了关于《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草案》),今后河南省对“食品小商小贩”的认定将更明确,对有关食品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惩罚更严格,据悉,没有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最高要罚1万元;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小作坊“自制”白酒或者奶粉,或将获罚5万元。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
  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食品摊贩:
  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进货记录及票据 产品保质期满后至少还要留半年
  根据《草案》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经营店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并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记录和票据凭证。进货记录及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显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监管不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市场要受连带责任
  《草案》强调,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场(店)和柜台出租者,要负责对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和环境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如果没有履行这些规定义务,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要承担连带的责任。
  如果食品交易市场和夜市的开办者、商场和超市柜台出租者没有履行规定义务的,可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 要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该有标签,并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散装食品要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否则,可以罚款1000元到5000元。
  对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 办理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草案》特别提出,拟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拟从事的具体项目说明,向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明确,办理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四个最严”要求
  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
  食品安全事关重大《草案》沿袭2012年现行办法的处罚标准,为了震慑危害群众饮食安全的恶劣行为,按照新食品安全法“四个最严”的要求,违法违规的处罚额度进行了适度的上调。
  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直至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而在此之前,这个处罚标准是1000元到5000元。
  还有,生产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或将获得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之前的规定,此条罚款额度为2000元到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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