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自己卤制的狗肉味道更加鲜美,在卤制过程中加入俗称“大烟壳”的罂粟壳提鲜,无良商贩陈某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法院。近日法院以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陈某系一卤狗肉摊贩,因知道“大烟壳”具有提鲜作用,便被金钱冲昏了头脑。2016年底,陈某从贩卖食品配料的陌生人手中索要两个“大烟壳”,将其中一个放至狗肉卤汤用于提鲜,后将卤狗肉摆放到濉溪县农贸市场上对外销售,销售非法所得400元。2016年12月20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某卤制狗肉的卤汤进行抽样检验,发现卤汤中含有罂粟碱、那可丁,单向判定不合格。罂粟壳被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因涉嫌犯罪,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4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濉溪县检察院指控,陈某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掺入食品中予以销售,并从中非法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因陈某具有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