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大理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在上关镇公开审理一起在禁渔期内使用非法渔具捕捞水产品的案件,当地群众20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过程。
法庭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在洱海禁渔期间,使用电瓶、升压器等电捕工具,在上关镇环海路洱海1377号界桩以南7多米处洱海水域捕鱼。当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董某、李某某使用同样的电捕工具,在上关镇环海路洱海1377号界桩以西100多米处洱海水域捕鱼时被抓获,当场查获合计净重0.8kg的餐鱼67条、合计净重0.2kg的鲫鱼5条。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2元。
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方法、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庭认为,该案4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洱海封湖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内使用法律禁用的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4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张某某拘役五个月、董某某和李某某拘役四个月,扣押在案的升压器、电瓶等作案工具与查获的水产品依法予以没收。
当天的庭审结束后,大理市法院副院长、本案主审法官铁虹告诉笔者,该案是大理市法院自2015年以来的第10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对这一类案件的审理,大理市法院坚持“走出去、公开审理、当庭宣判”的方式,以案释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到场旁听的村民议论纷纷,认为这样的公开审理给大家上了一课。让人亲身感受到法律的严肃,以后一定要约束自己,不能做违法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