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销售“毒狗肉”被法院宣告适用缓刑,法院却没有同时判“禁止令”,这么“小”的事,浙江省龙游县检察院也较真了。近日,由该院提出抗诉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获改判,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吴金美、傅海荣依法增判“禁止令”。
2016年10月以来,吴金美、傅海荣夫妇经营狗肉生意,多次收购死因不明的死狗予以销售。去年12月3日,傅海荣收购了被毒镖毒死的四只死狗,在还没有被吴金美销售至市场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鉴定,从上述四只死狗的肌肉组织中均检出琥珀胆碱成分。
经龙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7月19日,龙游县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吴金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傅海荣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龙游县检察院对这一判决审查后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而此案中,一审法院没有对两名被告人宣告禁止令。
为了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消除被告人再次利用自己的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可能和危险,龙游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要求对被告人增判禁止令。
8月30日,衢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判,判处被告人吴金美、傅海荣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