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1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检查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企业生产主体资格、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主体资格
紧压茶生产车间堆放大量毛茶原料和无任何标识半成品茶砖、与外包装材料和成品混放;名优茶生产车间设备设施已拆卸未安装到位,不能正常生产,与原申报材料中所在功能间和设备设施布局不一致,未向许可行政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规定。
二、生产环境条件
1、原辅料库卫生状况较差,原辅料库放置茶叶分选设备,过道堆放过期的茶叶成品,在原料冷库旁堆放霉变茶叶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禁止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要求。
2、原辅料库房增设茶叶包装车间,未设置更衣室;紧压茶车间更衣室人员消毒设施设置不合理,自动烘干机在车间入口的相反方向,现场未见手部消毒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等设施的要求。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GB14881-2013)中第5.1.5.5条款关于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器。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应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的要求。
3、生产车间缺少必要的通风、除尘设备和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具有相应的通风设施的要求,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第5.1.6.条款规定,厂房及车间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应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的要求。
4、生产车间无“三防”设施和记录,生产车间内有虫害迹象。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生产车间应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要求。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第6.4.2条款规定,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的要求。
三、进货查验结果
现场未能提供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相关产品供货者生产许可证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第7.1条款,食品生产者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规定。
四、生产过程控制
1、现场未能提供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处置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2、现场不能提供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生产关键控制点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第14.1.1.2条款规定,食品生产者 应如实记录食品加工过程、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
3、成品仓库和生产车间现场发现有:(一)大量半成品和发霉的半成品。(二)超保质期的成品(君山云雾绿茶,净含量150g(50g*3),等级:特级,执行标准:Q/JSYZ0005S,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D20150901,生产企业:湖南省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岳阳市君山区黄茶产业园(D),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430614010049,数量:264盒)。(三)非本公司茶叶成品120箱(卫生许可证号:桃卫食字(2007)第2013545号,配料:优质绿茶,茉莉玉兰鲜花,厂址:桃江县高桥镇新河路160号),箱内为工艺茶饼。(四)在紧压茶生产加工投料场所现场发现霉变茶叶原料约20kg,一楼紧压茶车间有一房间(约12平米)堆满无任何标识的茶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的要求。
4、现场不能提供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记录。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第5.2.3条款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5、2017年8月11日在原辅料库房二楼茶叶包装车间现场检查发现正在生产的黄金茶,打码日期为2017年8月10日,产品名称:黄金茶(紧压茶、黄茶);净含量50g;配料:一芽一叶、一芽二叶初展茶树鲜叶;质量等级:一级;产地:湖南岳阳;执行标准Q/JS1/2002S。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项第十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五、产品检验结果
1、在成品仓库现场抽查君山黄金饼(紧压茶黄茶,生产日期:20170616,净含量400g)和君山银针(生产日期:20170306,净含量200g)2 个批次产品,现场均不能提供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第9.3条款规定,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2、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11日生产的产品均无产品留样和留样记录,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第9.3条款,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六、贮存及交付控制
现场未能提供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的规定。
七、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未能提供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相关处置记录。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加强不合格品管理。实际生产过程发现不合格品时,应及时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去纠正,同时建立和保存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半成品和成品的处理记录;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第14.1.1.4条款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要求。
八、从业人员管理
1、企业未能现场提供食品安全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12.1条款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要求。
2、企业各岗位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职责,管理较乱。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6.1.1条款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
3、现场检查时生产记录员:熊君霞;车间管理员:熊凯,未能提供健康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6.3.1.1条款和6.3.1.2条款规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的要求。
4、企业未能现场提供2017年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和培训、考核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12.3条款,食品生产者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九、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企业未能提供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演练相关内容的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