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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

2017-09-0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 皖政办〔2017〕67号【发布日期】 2017-08-21【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17〕67号
【发布日期】 2017-08-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xxgk.ah.gov.cn/UserData/DocHtml/731/2017/8/28/220393156063.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全国“多证合一”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结合省情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持续扩大“证照合一”覆盖面的部署要求,从2017年9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切实解决涉企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等问题,有效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注入动力、增添活力。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涉企证照整合事项。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确定公布《安徽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已经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因设定依据取消或确因管理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告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今后因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新设或调整为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不再另行发文规定,由相关部门告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载入《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实行准入清单管理。(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等)
  (二)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登记综合窗口基础上,突出问题导向,加强窗口整合,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实现“一套材料、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站办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配足配强窗口服务力量,切实做好设施、经费等基本保障;围绕“多证合一”改革涉及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系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绩效考核,不断提高服务质效。(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三)有序做好改革的过渡衔接。“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被整合的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已按照“五证合一”模式登记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登记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收缴被整合的证照。取消被整合证照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
  (四)打通信息共享服务通道。进一步升级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拓展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业务操作功能,实现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和共享应用,并与省网上政务服务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无缝对接、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登记机关加快制定统一数据共享标准,被整合证照事项涉及的部门要根据统一数据共享标准,对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对应关系。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改造升级各自现有的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尽快与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全省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间涉企信息数据无障碍传输和实时交换。(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五)构建信息共享应用机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和省网上政务服务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信息,做好信息在本系统的导入、整理、分配和应用工作。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关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同时将企业办理社保情况、纳税情况、行政许可、备案管理、资质资格、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黑名单信息等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以及可以证明企业持续经营的信息,通过平台共享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统一向社会公示。每年年报结束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已整合证照事项涉及的部门,相关部门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年报信息。(牵头单位责任: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六)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现全区域、全业务、全类型网上办理,实现涉企证照事项“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登记机关已经采集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个人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七)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以管促放。“多证合一”改革后,原证照事项管理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不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强化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单一部门执法向跨部门联合执法转变,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和“信用安徽”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
  (八)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共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及时梳理与“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程序修订、完善或废止,确保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规范运行。“多证合一”改革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等要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予以互认和应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法制办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着力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方面保障。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工商局)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制定督促检查计划,按照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督查考核。
  (二)压紧压实责任。“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涉及部门多、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多证合一”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倒排任务时间节点,压紧压实责任,着力形成全省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如期启动、全面实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做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及时了解改革政策、充分享受改革成果,在全省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安徽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
  2.具体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安徽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

序号

主管部门

证照整合事项

1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

2

税务部门

税务登记证

3

质监部门

组织机构代码证

4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社保登记证

5

统计部门

统计登记证

6

商务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

7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8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9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10

规模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11

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12

公章刻制备案

13

娱乐服务场所备案

14

金银首饰加工业备案

15

机动车租赁业备案

16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备案

17

寄卖业备案

18

公安机关

开锁业备案

19

机动车维修业备案

20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21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

2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23

检验检疫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

24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登记

25

住房城乡建设

(房管)部门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26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27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变更、注销备案

28

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29

道路客运、货运企业分公司设立备案

30

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备案

31

乙级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备案

32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备案

33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

34

文化部门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35

艺术品经营单位设立或进出口经营活动单位备案

36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37

文化经纪单位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38

发展改革部门

安徽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

39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40

保监部门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41

证监部门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备案

42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备案

43

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备案

44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以及期货公司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备案

45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46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47

对外贸易投资促进部门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登记

48

质监部门

电梯维保单位备案

49

雷竞技ap官网入口 部门

生猪屠宰所有权或经营权变更备案

50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51

财政部门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备案

52

旅游部门

旅行社分社备案

53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54

旅行社变更、注销备案

55

邮政部门

经营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备案

56

人民银行

开户许可证

附件2

具体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时限要求

1

梳理涉企证照事项,公布《安徽省“多证合一”证照事项目录》。

省工商局

省编办、省法制办等

2017年8月底前

2

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综合窗口建设,实现“一套材料、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站办结”。

省工商局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2017年8月底前

3

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被整合的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

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

2017年8月底前

4

取消被整合证照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

2017年8月底前

5

进一步升级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拓展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业务操作功能,实现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和共享应用。

省工商局

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2017年8月底前

6

登记机关加快建立统一数据共享标准,被整合证照事项涉及的部门根据统一数据共享标准,对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对应关系。

省工商局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

2017年8月底前

7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信息,做好信息在本系统的导入、整理、分配和应用工作。

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

2017年8月底前

8

凡是登记机关已经采集的企业基本信息、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和通过网络能够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和个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

省工商局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

2017年8月底前

9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等要充分认可“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省工商局

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

2017年9月

10

切实转变以批代管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单兵作战向跨部门联合执法转变,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

省工商局

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

2017年10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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