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53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