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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面条中添加有毒物“硼砂” 海南白沙一作坊老板被判

2017-08-30 南海网 373 0
核心提示:为了让面条筋道好吃、卖得好,白沙黎族自治县一面食小作坊老板王某不顾他人健康,在制作面条、饺子皮时添加硼砂,再交给妻子在镇
为了让面条筋道好吃、卖得好,白沙黎族自治县一面食小作坊老板王某不顾他人健康,在制作面条、饺子皮时添加硼砂,再交给妻子在镇上市场销售。8月29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6年8月开始,王某在白沙某农场的出租屋内加工、生产面条、饺子皮。8月31日,王某购买500克硼砂,并在和面时均添加少量硼砂,然后将添加有硼砂的面条、饺子皮送到妻子陈某经营的肉丸摊销售。9月12日,白沙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对肉丸摊及作坊进行检查,当场对王某生产、销售的面条、饺子皮抽样送检,检出含有硼砂。10月1日,白沙相关部门再次对王某生产、销售的面条、饺子皮抽样送检,亦检出含有硼砂。
2016年11月1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1月2日,白沙公安民警对王某的小作坊进行勘查,扣押了压面机等作案工具,现场发现墙上赫然贴有“禁止加入硼砂等”内容的《米粉、生湿面生产加工规范操作清单》。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生产手工面及饺子皮的过程中,违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销售明知掺有硼砂的手工面及饺子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硼砂的危害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受何处罚?
据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硼砂为硼酸钠的俗称,为白色或无色结晶性粉末,因为毒性较高,世界各国多禁用为食品添加物,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明令禁止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硼砂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很大,连续摄取会在体内蓄积,妨害消化道酶的作用。人体若摄入过多的硼,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硼砂的成人中毒剂量为1-3克,成人致死量为15克,婴儿致死量为2—3克。
我国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指出,不法商贩为了降低食品成本、提升食品口感不惜铤而走险,滥用添加剂和有毒、有害制剂,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唯利是图终归害人害己。食品安全是关乎人人的重大基本民生问题,法官建议,要提升消费者信心,除了要营造食品安全的市场环境,政府部门还须对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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