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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火腿肠过期一天 经销商赔偿千元

2017-08-28 荆门晚报 370 0
核心提示:荆门一超市将3根不同批次的火腿肠混卖,结果过期一天却浑然不知,被细心的消费者发现,最终赔偿消费者1000元,还受到食药监部门
荆门一超市将3根不同批次的火腿肠混卖,结果过期一天却浑然不知,被细心的消费者发现,最终赔偿消费者1000元,还受到食药监部门的处罚。
【案情介绍】
今年4月28日,市民吴先生在荆门市百汇佳商贸有限公司超市花费45.6元购买了3根品牌无淀粉火腿肠(生产日期2017.2.11,保质期75天),却发现火腿肠已超过保质期1天。吴先生当即致电投诉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今年2月27日从市内某食品批发公司购进该批火腿肠共20支,陈列其超市销售至4月27日后还剩3支,便将其混在其他批次同类火腿肠中一同销售。4月28日,这批过期的火腿肠被吴先生购买并发现。经双方协商沟通,超市当场给予吴先生1000元赔偿。
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荆门市百汇佳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5.6元,罚款5000元。该公司立马自觉全额缴纳了罚没款。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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