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发布日期】 2017-07-1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2407/nw41492/u26aw53177.html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发布日期】 2017-07-1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2407/nw41492/u26aw53177.html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2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3日起生效。
市长 应勇
2017年7月1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2004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的《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