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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2017-08-25 上海市人民政府 1270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日期】 2017-07-13【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发布日期】 2017-07-1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2407/nw41492/u26aw53177.html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2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3日起生效。
  市长 应勇
  2017年7月1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2004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的《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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