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是职业打假人,以打假索赔为业,在广西各地法院起诉了多家药店,均以药店所售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为由,要求药店按购物的十倍价款赔偿损失。近日,章某起诉玉林某药店的一笔官司,被玉林市玉州区法院依法驳回诉请。
【案情简介】2017年2月,章某到玉林某药店购买枸杞60包,价款1950元;第二日,章某又到该药店购买枸杞38包,价款1235元,所购枸杞的包装袋上均没有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日,章某到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打印该药店的工商登记材料。随后,章某以药店销售的枸杞在包装袋上找不到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为由,主张药店销售的商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遂向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购物款的十倍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法官在审理该案时认为,章某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消费,而是为了索赔,章某知假买假,其没有受到商家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故不能认定是受害人,其权益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因此驳回了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章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