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豆制品1批次,均为合格产品;酒类30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蜂产品5批次,均为合格产品;食用农产品220批次,均为合格产品;肉制品9批次,均为合格产品。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如下:
(一)庆安天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庆安源升河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源升河米香型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34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二)庆安县东华怡超市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庆安银河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米酒,酒精度检出值为29.4%vol。标准规定为40±1.0%vol。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11号)等规定,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下架问题食品等风险防控措施。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依法查处,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不合格产品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不合格产品信息
3.合格产品信息
4.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