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6月起,潘某明知硼砂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了方便生产而在油面加工时加入硼砂,并在此期间向新罗区莲花市场的零买客户非法销售。2016年8月5日,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潘某经营的食杂店进行检查,并当场扣押掺有硼砂的油面3.18公斤,未使用完的硼砂0.525公斤。
新罗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非食用物质硼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6月起,潘某明知硼砂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了方便生产而在油面加工时加入硼砂,并在此期间向新罗区莲花市场的零买客户非法销售。2016年8月5日,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潘某经营的食杂店进行检查,并当场扣押掺有硼砂的油面3.18公斤,未使用完的硼砂0.525公斤。
新罗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非食用物质硼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