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称,2015年11月29日,他在京客隆公司购买远大400g福建香菇21袋,单价66元,共计消费1386元。他认为香菇中含有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但未在包装袋标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商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被告京客隆公司答辩称,香菇每年都会进行1-2次检测,根据检测报告中的内容,涉案产品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庭审中,被告则称,二氧化硫系香菇自身携带,并非后期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故无需在配料表中注明,并申请鉴定,但法院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鉴定,被答复无法鉴定。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现涉案香菇的销售形式属于预包装食品,故应当在预包装食品配料表中标注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基于双方确认香菇中二氧化硫的含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未标注的行为不影响食品安全,且消费者在选购香菇时会综合考量产品的数量、品质、价格等因素,故未标注行为虽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但不必然导致对消费者的误导。
综上,法院认为未标注行为属于瑕疵标注,郑某有权要求退还货款,但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