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开始,被告人杨某在鹤山市沙坪街道经营一家成人用品门市部。期间,杨某明知声称有壮阳功效的保健食品对人体有害,仍采购并出售。2016年5月21日,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查处,依法扣押性保健食品一批。经取样检验,查获的“参茸鹿鞭丸”、“红花藏秘丸”中检出严禁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9月,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且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销售数量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本案的案情事实、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