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日至11月7日,刘某某先后找绰号叫“何三”和“张四”的两名“上线”购进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86蛇皮袋死鸡(约1290只)后,将死鸡剥皮、分割后销售给干货店。11月8日,刘某某被荆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查获后潜逃。
当时,相关执法部门没有意识到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但掇刀区检察院检察官分析后认为,刘某某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私自屠宰和经营死因不明的肉鸡,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死因不明的禽及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据此,刘某某的行为应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6年11月26日,该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刘某某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2月19日,刘某某在武汉被抓获。
刘某某到案后,仍有2名“上线”未到案,掇刀区检察院遂一直跟踪监督该案的后续处理情况。在公安机关查明2名“上线”身份并厘清案情后,该院又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这两名“上线”郝某某、张某某立案侦查。2017年4月7日、22日,2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依法审查查明,郝某某、张某某明知刘某某将购得的死鸡剥皮、分割处理后冒充“山鸡”销售,在刘某某潜逃前后,共向其销售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死鸡443蛇皮袋(约6600只)。5月12日,该院依法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郝某某、张某某批准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日至7日间,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各分片区在湖北随州等地养鸡场、水产家禽批发市场,以0.6元至1元每公斤的价格购进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86袋(约1290只)死肉鸡,通过随州至荆门的大巴车将上述死肉鸡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到客运中心接货后向二人银行账户上支付货款8600元。
刘某某购得死肉鸡后,因死肉鸡成色不好,逐对死肉鸡进行拔剥皮、剁头去脚分割处理后冒充“山鸡”销售给荆门某地干货店。同年11月8日,荆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查获并扣押了刘某某未销售的死肉鸡210只。经荆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验,该批肉鸡属于死因不明、检疫不合格的产品。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刘某某于2016年11月26日至2017年1月14日期间返回荆门,与郝某某联系继续购买死肉鸡。张某某、郝某某在明知刘某某将购得的死肉鸡进行剥皮和分割处理后冒充“山鸡”销售的情况下,继续将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死肉鸡约357袋(约为5355只)销售给刘某某,获得货款35700元。双方送货、收货、付款仍与前期方式相同。除被动物检疫部门扣押的210只死肉鸡外,刘某某将购得其余6000余只死肉鸡全部经过处理后销售给荆门某地干货店,销售金额7万余元。
2017年7月25日,掇刀区法院一审以郝某某、张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以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