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社旗县下洼镇的赵某听说给生猪喂“瘦肉精”后卖相好,便从兽医张某处购买“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添加到猪饲料内,喂养70余头生猪。2013年1月19日,赵某将其中的49头猪卖给漯河市某肉联厂,屠宰后,被该厂检验出38头生猪体内有“瘦肉精”成分,该厂遂举报了生猪供应商。2013年1月24日,社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赵某喂养的存栏生猪进行检验,查出有“瘦肉精”的成分,并对剩余的10余头生猪就地封存。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从事生猪饲养过程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药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