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消费者在长治市某超市购买促销卤蛋,标价每个1元,10元一包。可消费者回家后经仔细查看发现,发票上所标注的价格却为1.1元×10。消费者认为,该超市行为系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遂向长治市工商局进行投诉,希望工商人员协助维权。
接到投诉后,消费维权工作人员马上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工作人员仔细查看消费者所购卤蛋发票及购物图片等相关凭证,并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组织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该超市向消费者支付500元赔偿款,消费者对调解的结果表示满意。
工商部门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要看清商场货物标价,结账后对照发票进行仔细核对,以免发生标价与发票不符情形,一旦发现此类情况,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