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在被告苏州某公司开设在天猫的旗舰店无意中看到该公司销售的蛹虫草胶囊,为生活消费的需要郑某于2016年11月15日和11月16日,先后在该旗舰店分两笔订单向苏州某公司订购了该胶囊7瓶,共花费1.596万元。
郑某在收到该胶囊后,经过仔细查看,发现这批由江苏某公司生产的蛹虫草胶囊标注不全,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所含有的新食品原料蛹虫草的不适宜饮用人群进行全面标注,郑某认为这批胶囊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郑某不敢食用该胶囊,为挽回损失,郑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596万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15.9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该院在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了此案,两被告经该院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该院依法缺席审理。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第19条有明确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涉案胶囊外包装所标示的成分中含有蛹虫草,该成分属于新食品原料,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蛹虫草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规定,其标签应当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等内容,但本案中的胶囊没有标注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院认定涉案的蛹虫草胶囊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该院判决蛹虫草胶囊的销售商向郑某退还货款1.596万元并判决生产商向郑某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15.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