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药监局通报显示,章丘实验中学在2017年4月23日购进一批生猪肉,经检测,猪肉中含有沙丁胺醇。食药监部门表示,该食堂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猪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该食堂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食药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将此案移交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食药环侦查中队。
据了解,作为“瘦肉精”的一种,临床药品沙丁胺醇被明令禁止在养殖环节使用。沙丁胺醇作为临床治疗哮喘的常规廉价药物,给生猪注射以后,不仅可达到猪肉注水量比常规注水量翻番的效果,而且会在一定时间内使肉质看上去更鲜美。据介绍,食用注射了沙丁胺醇后的猪肉临床副作用尚未可知,但可肯定的是,正常人在直接服用沙丁胺醇后往往会出现心慌、气短等不良反应,对身体的危害是存在的。
此外,济阳曲堤镇福来苑大酒店2017年4月26日在曲堤集市摊贩处购进一批散装疙瘩咸菜,经检测,该批次产品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亚硝酸盐超出限值。根据有关规定,食药监部门对该酒店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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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