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建电子追溯体系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曙光说,深圳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但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比如食品安全监管理念不适应深圳城市发展水平和市民对食品安全高标准的期盼。“草案修改一稿”拟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标准,一方面授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结合深圳实际并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制定食品相关推荐性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者标准指导意见,鼓励引导企业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另一方面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等的实施情况纳入食品检验范围。
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倒逼食品安全水平提升。“从实际出发,目前暂时只要求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几类政府重点监管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电子追溯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对于其他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只要求其建立内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保证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强化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监管责任。”刘曙光说。
快检不合格食品自行下架可免处罚
食品检验是最受关注的食品安全监督方式。不少市人大代表直言,目前监管部门主要力量是放在食品进入市场之后的抽检,满足于食品产品的合格率,对生产经营环境和过程的监管不足。仅就政府监管部门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的次数来看,深圳同香港和上海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
“草案修改一稿”不仅明确了开展抽样检验的食品范围,对抽样检验的具体方法和要求也予以细化,如分层抽样、检验标准等。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将被确立为监督抽检的重点。
此外,快速检测作为较为常用的监管手段,有利于减少检测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但快速检测并不等于抽样检验,因为快速检测在程序上较为简化,在准确率上可能存在一定误差,其结论不能直接作为处罚依据,只能作为初步筛查的手段。为此,“草案修改一稿”规定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检验,同时为了提高执法效率,规定检验前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或者持有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无异议,并且自行下架或者销毁该批次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其自行下架或者销毁后,可以免予处罚。
社区配食品安全督导员管理小作坊
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档实行登记管理,其中小作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小摊档由街道办事处登记。而深圳对“两小”的登记开展不理想,监管也不到位。“深圳小作坊仅登记300余家,小摊档没有完整的统计数据,不少街道办事处根本没有开展登记工作。不少市民反映,在到处都是食品小档的生活小区很难见到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出现。”刘曙光说。
“草案修改一稿”参照上海、浙江等地做法,要求区政府在社区配备食品安全督导员,一方面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小摊档的登记、监督和服务,另一方面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包括食品小作坊和小摊档在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快检、现场检查等。
此外,“草案修改一稿”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约谈进行了细化。“这是一种‘柔性’的行政执法方式,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被约谈后未依法进行整改,或者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今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能将责令其在特区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拒不道歉的,列入食品安全特殊监管名单。”刘曙光说。
网络食品交易拟建先行赔付和追偿制度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等市场开办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集中交易平台的方式,收取相应费用,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责任。
刘曙光说,“草案修改一稿”拟明确上述开办者和提供者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对抽检结果表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可以要求停止销售或者组织销毁。同时,在这一管理责任协议的基础上确立先行赔付和追偿制度。
“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按照协议或者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先行赔付的两种情形:一是消费者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支付购买食品费用的;二是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或者已经撤场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的。开办者和提供者先行赔付后,可依法向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追偿。”
此外,为了客观地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找出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深圳拟建立食品安全指数制度,定期统计测算全市及各辖区食品安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