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2日,张某从淘宝某店铺购买了5桶农家自榨菜籽油,产品单价为86元/桶,订单金额为430元。一个月后,张某以菜籽油是三无产品,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诉至法院,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审理中,销售者辩称,菜籽油有正规的进货渠道,散装在淘宝店铺上出售,菜籽油上标注了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信息,并非三无产品。其次,其对供货商经营资质及菜籽油的食品安全标准尽到了审查义务。再者,张某大量购买菜籽油并以商品为三无产品为由,多次索取大额费用,在被拒绝后,又以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来威胁,张某的行为已超出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认识,是明显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生的特殊个体,其恶意购买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菜籽油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识,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无生产日期、有效期,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销售者径行上架销售,其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因张某于2016年10月前后一段期间内在别的淘宝商家陆续购买了类似的农家自榨菜籽油多达16桶,且均以相同事由诉至法院,故法院认定其并非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涉案菜籽油,而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因此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故对于张某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张某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