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其妻刘某从事屠宰行业已有四五年,因收入不高,心生邪念,李某于2015年8月份开始,从养殖户周某、王某、杨某意、顾某、杨某坤五人处,以50—3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病死猪、因病频死的猪共计17头,在老家房子里与其妻刘某进行屠宰加工,并将加工后的猪肉食品销售牟利。
被告人周某等五人明知李某收购病死猪、濒死病猪是为了销售,为降低损失、谋取不义之财而将病死猪、濒死病猪卖给了李某。其中,被告人王某卖给李某病死猪1头;被告人杨某意通过被告人王某卖给李某病死猪、濒死猪4头;被告人杨某坤通过被告人王某卖给李某病死猪1头;被告人顾某卖给李某病死猪4头;被告人周某卖给李某病死猪7头。
李某、刘某与养殖户周某等人之间形成了一条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的犯罪链条。
李、刘二人加工后的病死猪肉,大部分卖给了同村村民,还有一部分售于集市。据李某称,其销售病死猪肉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并对外称是好猪肉,很多同村村民包括其左邻右舍的人从其处购买了大量猪肉。
今年2月份,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接到东港区畜牧兽医局移送案件,称东港区后村镇石桥官庄村村民李某在家进行病死猪屠宰,公安机关随即赶往现场,在李某家中发现死猪14头,经东港区畜牧兽医局勘验鉴定,该14头猪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被告人周某等五人明知被告人李某收购病死、濒死病猪是为了加工成猪肉食品后予以销售,仍为其提供病死猪、濒死病猪,七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周某、顾某经公安机关电话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杨某坤、杨某意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不负责收购病死、濒死猪,相对于被告人李某而言,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在量刑时应与李某有所区别。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各被告人具体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刘某、周某、王某、杨某意、顾某、杨某坤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一个月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禁止被告人刘某、周某、王某、杨某意、顾某、杨某坤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尚未屠宰销售的十四头病死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