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胡某、汪某夫妇在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租赁店面经营牛肉店。2016年过年回老家时,二人无意中听到别人说如果在烧煮过程中加入罂粟粉,牛肉的味道会更加鲜美。
2016年4月起,胡、汪为增加销量、提高盈利,经商量后,在明知罂粟粉是国家禁止添加的食品原料的情况下,向老乡任某、马某合伙经营的安徽省无为县“胡万木板鸭香料总经销香料专卖店”购买罂粟粉约2.6千克,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元。随后胡某、汪某将购进的罂粟粉加入香料包,用于加工煮制牛肉、牛肚、牛筋及蘸料,并在其经营的牛肉店内对外进行销售。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抽样鉴定,结论为不合格;所检牛肉项目罂粟碱、那可丁不符合名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该局还在被告人胡某的租住地查获上述罂粟粉约2.4千克。经鉴定,在查获的罂粟粉中检出罂粟碱、那可丁、蒂巴因、吗啡、可待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汪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任某、马某共同实施贩卖、运输少量毒品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汪某共同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属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