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沃尔玛此举了《食品安全法》,依法判决沃尔玛退货并赔偿消费者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3日,李女士自沃尔玛大郊亭分店购买了自制面包一个,价款5元,该店向李女士出具了购物小票。该产品的外包装标签显示为椰蓉蝴蝶面包,包装日期2015.11.13,总价5元,沃尔玛购物广场大郊亭店。
李女士购买后发现,该商品的外包装上只有生产日期却没有保质期标示。因此,李女士向法院起诉了沃尔玛。
但被告沃尔玛公司答辩称:该产品为散装食品,国家对自制面包标签没有强制标准,我们会在货架上设置标签,标明各种信息,单个商品价签上没有这种要求。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院审理查明: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从外包装的内容来看。涉案产品仅仅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价格,并未标示保质期等内容,沃尔玛虽然抗辩称其所售产品在货架上标示了相关信息,但是沃尔玛未能举证证明其观点,故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故应该依法进行退货退款并赔偿。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