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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须两小时内报告

2017-08-22 法制网 133 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近日审议了《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从适用范围、各类涉水市场主体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责任、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管和主要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要求相关涉生活饮用水单位发生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扩大,并在两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单门报告。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近日审议了《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从适用范围、各类涉水市场主体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责任、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管和主要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要求相关涉生活饮用水单位发生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扩大,并在两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单门报告。

明确条例适用范围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涉及千家万户的基本生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共健康工程。

“多年来,辽宁省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使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得到很大改善。但是,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总体势态不容乐观,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状况明显失衡;历史上形成的一些企事业单位和老旧小区的自建设施供水缺乏技术保障条件;二次供水监管十分薄弱,卫生安全隐患突出;目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尚无专项法律法规调整,缺乏法治保障。”辽宁省卫生计生委主任王大南介绍说,因此,为了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促进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制定地方法规十分必要。

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与取水水源水质的优劣有内在的联系。从广义的供水角度看,饮用水的最远端起始点是水源配水,但水源配水不属于通常公认的自来水供水阶段,自来水供水的起始端是净水厂(站、点)。水源水质问题涉及面很广,主要包括库区、河道管护和环保治理,属于水污染防治专项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

因此,草案按自来水的供水方式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城市集中式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明确,饮用水卫生安全涉及的水源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规定卫生保障责任

王大南称,供水设施系统是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关键。供水设施系统的经营管理者包括各类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这些涉水市场主体能否履行卫生保障责任,对于饮用水卫生具有决定性作用。

为此,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决定:一是针对各类涉水市场主体的不同运营特点,结合饮用水卫生安全需要和相关技术规范,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卫生要求和相当建立的卫生管理制度,通过确立相应的卫生要求和管理制度,明确了涉水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

二是针对饮用水设施的建设和公共场所提供饮用水服务环节提出的要求,规定对饮用水设施建设和公共场所提供饮用水服务环节提出的要求,规定饮用水相关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为公众提供饮用水的机场、车站、医院、学校、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小区,不得采购、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和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涉水产品。

三是就涉水市场主体对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作出规定,要求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集中式供水管理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发生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扩大,并在两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单门报告。

四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隐患较多的问题,要求市、县政府对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供水管网改造,并逐步纳入规模化净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信用档案对外公布

王大楠介绍,按照社会治理创新和监管方式改革的要求,草案明确了主要监管措施。其中规定,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集中式供水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年度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应当建立上述单位卫生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上述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消除措施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卫生安全信用档案。

草案还规定,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妨碍:进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抽检供水水质和涉水产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提取有关证据和采集样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对已经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会同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责令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责令农村集中供水管理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立即停止供水。责令对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供水设备、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经检测确认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恢复供水。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使相应处置权的政府提出封闭水源的建议等。

王大楠还介绍,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扩大企业自主权和降低成本,改善营商环境,草案还作出两项规定:一是要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取得检验资质的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改变了过去由省传染性疾病控制中心独家受理企业委托检测的传统作法。二是规定两个以上二次供水设施由一个单位负责管理的,合并办理一个涵盖多项二次供水的卫生许可,为集中管理多处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创造了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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