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介绍,去年4月,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扬中市开发区兴隆街某早点铺所销售的包子中,使用了含铝成分的“香甜泡打粉”发酵剂。经镇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上述包子中铝成分含量为118mg/kg,超出了标准值。
经查,店主陈某在明知包子中不能添加含铝成分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在其用于出售的包子中添加含铝成分的香甜泡打粉。
扬中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发后,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终,扬中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