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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业用盐腌制黄瓜尚未售出亦属犯罪

2017-08-22 法制日报 150 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2016年6月21日,齐某为节省原料、降低成本,明知其偶然获得的300斤盐来路不清、成分不明,仍用于腌制黄瓜咸菜,以求销售牟利。执法部门随后查处了该酱菜窝点,并提取了部分用来腌制黄瓜咸菜的盐。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齐某腌制黄瓜所用盐符合日晒工业盐二级品标准,其中汞总含量为25mg/kg。

2016年6月21日,齐某为节省原料、降低成本,明知其偶然获得的300斤盐来路不清、成分不明,仍用于腌制黄瓜咸菜,以求销售牟利。执法部门随后查处了该酱菜窝点,并提取了部分用来腌制黄瓜咸菜的盐。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齐某腌制黄瓜所用盐符合日晒工业盐二级品标准,其中汞总含量为25mg/kg。

案发后,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使用工业用盐腌制黄瓜咸菜的犯罪事实,其使用工业用盐腌制的7000余斤黄瓜咸菜已被执法机关依法查封。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毒黄瓜咸菜”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该罪为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就构成该罪。如果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本案中,齐某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明显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涉案腌制品案发时尚未销售、未流入市场,综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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