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王某在销售白酒的过程中,发现销售假冒白酒的利润大,获利快,便和陈某商量买卖假酒,于是从陈某处购买了大量假冒白酒进行销售。后经购买者举报被抓获,并在其租赁的仓库内发现大量白酒。经鉴定,库存的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经估价,王某销售假冒白酒共计12.8万元余元,陈某销售假冒白酒共计1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触犯了刑法,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二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