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力多本社发现,果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并由乐客玛公司销售的含乳饮品上使用与涉案产品相近似的包装盒容器,并使用与“益力多”注册商标近似的“益菌多”标识,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益力多本社表示,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的行为,销毁库存及相关宣传资料和信息,召回尚未销售的全部“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及宣传资料并予以销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0万元。但果然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益菌多”商标是通用名称,被控侵权产品的单瓶容器系行业通用容器,且与被上诉人的产品形状存在显著区别,不会导致公众产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