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集蜂堂公司主要生产“集蜂堂”牌蜂蜜等产品面向全国销售。2014年2月份以来,陕西省、河南省、广东省深圳市等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在当地市面销售的“集蜂堂”牌蜂蜜产品(依次是生产批号为20130602的枣花蜂蜜、生产批号为20131202的枇杷蜂蜜、生产批号为20130902的枇杷蜂蜜)中抽样检测出含有氯霉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并向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馈此情况。
为此,随州市食药监局于2015年3月4日对集蜂堂公司厂区内库存的规格为300克/瓶的“集蜂堂”牌枇杷蜂蜜、枣花蜂蜜、荆条蜂蜜、益母草蜂蜜、洋槐蜂蜜五种产品(除益母草蜂蜜批号为20140218外,其余产品批号均为20140302)进行抽样,并送湖北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经检验,枇杷蜂蜜、枣花蜂蜜、荆条蜂蜜产品中含氯霉素,为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发现,向集蜂堂公司提供原料蜂蜜的蜂农在喂养蜜蜂过程中,为防治蜂病,不同程度地给蜜蜂喂服过氯霉素片,酿出的蜂蜜不同程度存在氯霉素残留。集蜂堂公司向蜂农收购原料蜂蜜及成品蜂蜜生产出来后,均未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l4963-2011)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国家雷竞技ap官网入口 部235号公告)等国家标准对蜂蜜中氯霉素残留项目进行检验、处理,致使其产品中有氯霉素残留。
经随州市食药监局核查,集蜂堂公司生产销售的含有氯霉素残留的各类型各规格蜂蜜共计11248瓶,销售金额为198802.40元。其中,生产批号为20130602的枣花蜂蜜720瓶,销售金额8856.00元;生产批号为20131202的枇杷蜂蜜4512瓶,销售金额88077.60元;生产批号为20130902的枇杷蜂蜜120瓶,销售金额936.00元;生产批号为20140302的枇杷蜂蜜1752瓶、枣花蜂蜜3264瓶、荆条蜂蜜880瓶,销售金额100932.80元。案发后,集蜂堂公司将上述批号“问题蜂蜜”全部召回,共计2364瓶,合计金额23749.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继兰在负责随州市集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蜂蜜成品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标准对氯霉素残留项目进行检验、处理,致使蜂蜜成品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兽药氯霉素残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国家食品管理卫生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被告人谢继兰和被告单位随州市集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