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盱眙人卖盱眙龙虾 哪错了
经法院调查,被告人刘女士在南京市江宁区经营一家“正宗盱眙龙虾店”。2016年5月,盱眙龙虾协会委托代理人曾强在被告所经营的餐馆点餐消费,购买了价值105元的龙虾,并将当时的发票和店铺情况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书附有公证时拍摄的店铺现状、发票及名片的照片,被告店铺门头、店内及名片上均突出印有“正宗盱眙龙虾”字样。
庭审中,原告盱眙龙虾协会认为,涉案店铺提供的餐饮服务包括了小龙虾的制作、销售,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类似,该店铺门头、店内装潢及名片上突出使用了“盱眙龙虾”的字样,构成了对上诉人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此,被告人刘女士辩称,自己是盱眙人,所销售的龙虾也来源于盱眙,使用“正宗盱眙龙虾”字样系真实反映产品内容与来源,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也没有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就是盱眙人,从小在盱眙长大,现在店里龙虾也是从盱眙进的货,我宣传自己是‘正宗盱眙龙虾’有什么问题?”刘女士反问。
判决
正当使用商标中地名 不侵权
在一审中,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涉案证明商标为圆形,由“盱眙龙虾”文字、拼音及龙虾图案三部分组成,文字和拼音环绕于龙虾图案外圈,而被告经营的餐馆使用于门头、店内及名片上的标识为“正宗盱眙龙虾”字样,仅有“盱眙龙虾”四个字与证明商标外圈中的“盱眙龙虾”文字相同,但字体不同,从整体来看,二者差异较大,不易造成混淆。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驳回了原告盱眙龙虾协会的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盱眙龙虾协会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过程中,餐馆经营者刘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其丈夫孙先生的银行流水一份,显示2016年5月17日其向盱眙马坝镇的龙虾养殖户周先生打款1万元,证明其龙虾是从周先生处进货,上述款项为龙虾货款。
“当时被告人在一审中提交过一份手写单据,证明她的龙虾是从盱眙马坝镇的养殖户周先生家里进的货,但由于证词由被告人单方面提供,且无进货单等证据相互佐证,没有被一审法院采信。”本案二审主审法官柯胥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考虑到本案中应诉人诉讼能力较弱,今年4月,他驱车130公里,亲身前往盱眙县马坝镇向供货人周先生询问了当地龙虾养殖的相关情况,以及挑选、交易、物流、配送等实际经营状况,确认了被告人刘女士提供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
“最终我们作出裁决,依据的是《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柯胥宁表示,一方面,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盱眙龙虾协会持有的商标主要由龙虾的图案和“盱眙龙虾”及拼音文字组成,这其中更容易被消费者识别的要素应该是红色的龙虾图案,并非“盱眙龙虾”这四个文字;另一方面,被告所经营的餐馆中的龙虾确是产自盱眙。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宣传中使用的“正宗盱眙龙虾”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盱眙龙虾”证明商标的侵权。
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盱眙龙虾协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思考
禁用权范围外也禁用 不合理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不少人对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存在认识误区。”本案审判长张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的使用权和专用权都是有范围的,即便是商标持有人,也不能排除他人正当使用的权利。
张斌举例说,商标持有人可以使用的范围是一个小圆,在这个小圆之外还有一个大圆,介于大圆和小圆中间的是禁止他人使用的范围;而大圆之外的范围是公共的,如果都不允许使用,不仅法律上不支持,也是不合乎情理的。
“现在有些商标‘傍名牌’,不仅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这类不正当性明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但对禁用权范围外还是应该有容忍度,对其他经营户有条件许可,允许其正当使用。”张斌说。
6月27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致电盱眙龙虾协会,该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这次判决该协会败诉,但他们认为,即使最终确认经营户卖的就是盱眙养殖的龙虾,其品质也不一定能达到协会所规定的要求。“我们的养殖基地,全部通过了无公害基地的验收,也决定了在我们协会监管体系下出品的盱眙龙虾的品质,而其他没有进入监管体系的龙虾,无法保证其品质。”
“实际上,我们盱眙龙虾协会每年都会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在打假上。这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我们的品牌形象,保护好盱眙龙虾这块金字招牌,更是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