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至2012年,吴某在桃源县陬市镇开设无证照、无厂名的油脂加工厂,从事食用猪油的生产销售活动。其间,舒景宇担任桃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陬市工商所所长,负责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的责任。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应当依法取缔的非法企业轻微处罚了事,致使吴某的油脂加工厂生产、加工的955吨“地沟油”先后流入食用油市场。
2013年12月9日,桃源县检察院以舒景宇涉嫌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11日,舒景宇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生效后,舒景宇不服,提出申诉。桃源县法院再审后认为,舒景宇及其所在陬市工商所履行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吴某未经许可从事食用油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由质监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舒景宇虽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但属于履职瑕疵,故撤销原一审判决,宣告舒景宇无罪。
桃源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再审判决认为吴某未经许可从事食用油生产经营,应由质监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忽视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职责,系认定事实错误。因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该院于2016年12月29日提出抗诉,并得到常德市检察院的支持。
近日,常德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定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采纳了抗诉意见,对舒景宇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