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注意到,三起案件中,两起因该超市涉嫌销售过期食品,一起则其销售的食品无生产日期,这三起案件,欧尚超市两次被判败诉。
被指售不合格产品 因差一天险胜
2017年1月11日,消费者王先生在欧尚超市购买了久久丫甜辣鸭脖商品一袋,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0日,保质期为9个月,购买后,消费者王先生认为该产品已过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判令对方退还购物款24.20元。
对于王先生的起诉,欧尚丰台店辩称,认可对方向我公司购买商品以及时间、地点,但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时间只差一天,按照第二天开始计算,不属于过期食品。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相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因此,王某主张食品过期,要求退还货款,以及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2017年5月18日,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求。
售过期和无日期食品 两消费者获赔
据法晚记者了解,就在消费者王先生的诉讼终审当天,丰台区人民法院还审理了另两位消费者起诉欧尚超市售不合格食品案。
2017年3月27日,唐女士在欧尚超市丰台店购买了老周青团商品一袋,生产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保质期为30天,为过期商品。唐女士要求欧尚超市赔偿1000元并退还购物款8.20元。
消费者郭先生则因在该超市购买了无生产日期的食品而将欧尚超市诉至法庭。
2017年3月27日,郭先生在超市购买了鸭岛牌咸鸭蛋,显示该食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为150天,其认为该商品为不合格食品,所以也将其告到了法院。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和退还购物款2.5元。
对于唐女士的起诉,欧尚超市丰台店辩称,对方没有食用商品,未造成损害,不应进行赔偿。
而面对郭先生的索赔诉求,欧尚超市丰台店认为:虽然无标准生产日期,但存在其他标注信息,属于瑕疵,不符合赔偿标准。
被认定不合格食品 两被告获赔
2017年5月18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这两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唐女士与欧尚超市双方陈述以及本案查明事实,欧尚超市丰台店出售商品超过保质期,属于不合格商品,故唐女士要求退还货款,以及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因此,欧尚超市丰台店被判退还唐女士货款8.2元,并赔偿唐女士1000元。
郭先生的索赔诉求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以及本案查明事实,欧尚超市丰台店未标注生产日期,属于不合格商品,故郭先生要求退还货款,以及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据此,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欧尚超市丰台店退还郭先生货款2.5元,同时赔偿郭先生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