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6年5月2日,宋某在某连锁超市购买了5盒“冬虫夏草口服液”,每盒单价186元,合计930元。回家后,宋某发现产品标注的有效保质期至2016年4月28日。因购买的产品已过保质期,宋某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同年8月,当地食药监局认定,该连锁超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冬虫夏草口服液”,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宋某要求超市返还款项并进行10倍赔偿,但超市认为宋某并没有任何损害,不愿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宋某将超市起诉至当地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超市退还价款930元,并赔偿宋某9300元。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监管部门认定连锁超市销售的“冬虫夏草口服液”超过有效保质期属实,系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超市对所销售的食品有效保质期查验不严,其行为符合“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消费者要求10倍赔偿应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价款10倍赔偿金属于惩罚性赔偿,并非补偿损害,故消费者主张价款10倍赔偿金并不以其实际遭受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为前提。上诉人宋某的上诉理由正当,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专家提醒:《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作为经营者一定要落实人员检查过期和劣质的食品,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同时,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不是任何人牟利的工具。如果购买人明知商品存在问题,却企图利用法律条款来达到牟利的目的,这种维权打假不符合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