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为了获取经济利润,饭馆老板唐某在明知罂粟壳不能添加用于食品生产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干货店购进罂粟壳,熬制米汤时放入销售。近日,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6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唐某在双牌县泷泊镇综合大市场内经营“食客来饭馆”。为使店内米粉好吃,吸引顾客,被告人唐艳明在明知罂粟壳是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3日从吴某(另案处理)的干货店购买罂粟壳,并于2016年10月4日晚在熬制米粉汤时放入罂粟壳,次日早上销售给他人食用。当天10时许,双牌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唐某餐馆进行检查时,当场扣押餐馆汤锅中的一汤包,内含罂粟壳2颗。
经检测,发现汤水中吗啡检测呈阳性,后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唐某生产的汤水中吗啡含量163ug/kg,不符合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要求。另在唐某的餐馆中扣押干燥的罂粟壳7颗,重3.87克,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干罂粟壳中检出吗啡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