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清镇市人民法院采用“类案专审机制”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了三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当庭宣判,清镇、开阳两地三名经营牛羊肉粉的店主因添加罂粟获判缓刑,此外,法院判决缓刑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依法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品办理工商登记,在清镇市红枫湖镇开设“清镇友谊家羊肉馆”,主要向不特定主体销售羊肉粉和羊肉火锅。2016年11月,被告人为提高营业收益,明知罂粟果是毒品而主动购买,再将其添加在羊肉汤内生产羊肉食品,销售给不特定主体食用。2017年1月,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被告人生产和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其中,“羊肉原汤”检验质量不合格,检测出吗啡、蒂巴因等禁用物质;“羊肉汤”检验质量不合格,检测出罂粟碱、那可丁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等禁用物质。被告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并且自认其罪,如实坦白罪行,具有悔罪表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生产和销售添加“罂粟果”的羊肉食品,不仅违背了传统道德,而且还触碰了法律底线,违反了我国“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就量刑而言,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羊肉食品中掺入“罂粟果”的时间较短,使用的“罂粟果”数量较少,暂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依照刑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对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性,宣告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了避免被告人再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清镇法院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禁止被告人李某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最终,法院依法公开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品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外,禁止被告人李某品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李某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除李某品外,与之案情相似的开阳县两位经营牛肉粉的店主同样因添加罂粟获刑,也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据悉,这三起案件由清镇法院院长、员额法官舒子贵担任审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