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8月31日,朱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次年4月15日,伍家岗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不久,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付钦青介绍: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付钦青说,工业盐广泛用于建筑施工或印染、漂白等方面,外观与食用盐相似,都有咸味,但毒性很强,一旦中毒,很快发病。“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触犯法律必将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