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得通过,包括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和九台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并废弃的食品、食品残余、食品原材料和食用油脂等。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与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证件的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收集、运输的时间、地点和频次等内容;设置、使用专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外观整洁。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油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车辆标识;具有全密闭、自动卸载装置;安装完好的装卸计量系统、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装置。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倒卖或者转让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和排放餐厨垃圾。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餐厨垃圾产生者随意倾倒、排放餐厨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倒卖、转让餐厨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为食用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办法》规定,将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的,由畜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并捕杀所饲养的畜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