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获销售记录本曝光全部罪行
2014年5月20日,海口市龙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查获了一个“鸡爪加工厂”,说是加工厂,其实只是三件间瓦房再加上一块约70平方米的土地。在这里,执法人员扣押泡鸡爪675斤、甲醛溶液36瓶、氢氧化钠2公斤,以及一本销售记录本。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这些泡鸡爪及泡鸡爪水均含有甲醛,检验结果均超出限值。
执法人员扣押的销售记录本,看似不起眼却记录着一笔笔见不得光的交易。原来,在2014年3月至5月期间,王大明租用海口市龙华区坡巷村某处出租房及空地作为其鸡爪加工作坊,雇佣了一名工人用氢氧化钠及甲醛溶液泡制、加工鸡爪,成品以每10斤55元至60元的价格出售到海口市坡博村、府城、城西等农贸市场。短短两个多月内,王大明竟然已经非法生产、销售了10783斤有毒鸡爪,销售金额已达59306.5元。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不需要复杂的工艺,也不需要繁琐的劳动,还能有这么可观的收益,要是一直这么做下去,很快就能发家致富,王大明在心里可能正做着一个走向人生巅峰的发财大梦。然而,没有密不透风的墙,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个生产加工有毒鸡爪的窝点仅存活两个多月就被查处,犯罪嫌疑人王大明欲发横财的美梦就此破灭,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
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道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氢氧化钠与甲醛均不是食品添加剂,属于非食用化学物质,均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根据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结果,王大明加工厂的泡鸡爪及泡鸡爪水均含有甲醛,且检验结果均超出限值。龙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应当对王大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王大明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对其做出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