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苍南检察院的起诉,2015年,被告人饶某观、陈某中合股参与杨某印在苍南县金乡镇某海鲜加工厂从事海鲜收购、批发生意。
为谋取暴利,同年6月,由杨某印出面,该海鲜加工厂与被告人黄某景、陈某俩、陈某姜等人商议后,口头或者书面协议约定“在禁渔期内,由船老大带领船员驾驶渔船出海捕捞螃蟹,并将非法捕捞的螃蟹统一销售给杨某印。”
至2016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景、陈某俩、陈某姜等人带领其雇佣的工人出海非法捕捞螃蟹销售给被告人饶某观、陈某中、杨某印创办的海鲜加工厂,累计货值达10031600元。
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苍南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送苍南法院。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