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次例行检查中,在丹徒区辛丰镇、谷阳镇两家面馆的调料中,检查出含有罂粟成分。2017年4月10日,两家面店3名经营者被公安机关抓获。辛丰镇某面店是由徐某某和王某夫妻两人经营,两人从谏壁农贸市场某流动干货摊位,购买了罂粟壳用于调料熬制。该面店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间,在日常销售的红汤面、干拌面中,加入罂粟壳熬制的调料,出售给市民食用。经鉴定,面店使用调料中那可丁含量183ug/kg、罂粟碱含量123ug/kg。
谷阳镇某面店经营者王某某则是经食客推荐使用罂粟壳,2017年3月,一名安徽食客来店食用面条后,对王某某说,面条口味一般,建议她利用罂粟果实,熬制调料,提高面条口感,并卖给王某某罂粟果实。王某某将罂粟果实经手捏碎后,熬制酱油调料,加入面条中销售给他人食用。一个月后,被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鉴定,面店调料中罂粟碱含量8.08ug/kg。
被公安机关抓获后,3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丹徒区人民检察院5月8日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两起案件,认为三名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昨天,法院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王谋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