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新埭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近日登记的一家小食杂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小食杂店的经营者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放置于收银抽屉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该证。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随即执法人员依照《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经营者立即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在经营场所的醒目处悬挂,并处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在被行政处罚后,该小食杂店经营者称,在以后的经营中将时刻牢记这个教训,并表示会把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张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2017年5月1日起,《规定》正式施行。新规的施行,既给群众提供了办证便利,又使执法更具可操作性。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此次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并不严重,但这是我市在《规定》正式施行后依规处罚的第一例个案,且此违规行为在“三小一摊”经营者中极具代表性。相比《食品经营许可办法》中对未按规定悬挂(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规定》更适合本地区实际,更能达到行政处罚惩戒的目的,这无疑给基层人员在日常的监督执法中带来了更多的可靠保障,提高了监管效率,达到了监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