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全市或者部分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紧急情况下,市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市级储备粮应当及时推陈出新,原则上稻谷和小麦每2年轮换100%,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不超过承储计划的50%;大米轮换时间由市粮食局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品质和储存条件等情况确定。
市级储备粮品种包括稻谷、小麦、大米及省下达海口的其他储备粮油品种,省下达海口的其他储备粮油品种管理参照省相应储备粮油品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暂行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