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5月1日起实施。
早在今年1月,小布就发过关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解读,《规定》指出,以方便群众生活为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这次印发的《办法》,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简称“三小一摊”)的登记机关、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证(卡)的样式作出具体规定,并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实施“三小一摊”的登记管理明确具体的要求。
登记并非行政许可
其实,登记并非行政许可,其作用是采集信息将其纳入监管视野。
“三小一摊”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按规定提交办理登记所需的材料。登记并非行政许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仅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登记证、登记卡。
“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是指“三小一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但如果“三小一摊”所在地是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域,如经济开发区等,则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小一摊”的登记管理。
食品摊贩登记卡有哪些内容
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记载编号、经营者姓名、照片、经营食品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内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
做到这些才可以登记
“三小”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办理登记,食品摊贩必须在政府依法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时间内经营的才能办理登记。
登记证、登记卡不设有效期,但“三小”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后,其登记证自行失效。政府取消已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经营地点后,食品摊贩登记卡自行失效。
登记要带上哪些材料
1
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2
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
3
食品安全承诺书;
4
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
单位食堂也要登记
依法适用有关小餐饮店的规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的单位食堂,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件后,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注:对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有关小餐饮店的规定,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
登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三小一摊”的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自“三小一摊”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并制作检查记录。
部分违法行为可当场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小”登记内容或者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了怎么办?
“三小”的登记证载明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发生变化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未重新办理登记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限期补办登记证,处二百元罚款。
已经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