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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 〔2015〕 169号)

2017-05-11 重庆市人民政府 1592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渝府办发 〔2015〕 169号【发布日期】 2015-11-03【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办发 〔2015〕 169号
【发布日期】 2015-11-0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4034684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方案
  餐饮服务“明厨亮灶”是创新餐饮服务监管模式、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餐饮加工经营行为,督促餐饮经营者加强自律,强化餐饮业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对提升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重要的利民惠民工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10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宣传贯彻新《 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为目标,以创新餐饮食品安全治理为抓手,按照“先行试点、分类实施、重点突破、逐步推进”的工作原则,通过开展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试点,逐步建立起餐饮业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促进餐饮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经营服务水平,推动形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二、实施范围
  在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大足区、武隆县、两江新区开展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其他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执行。营业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餐馆、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大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为重点实施单位,其中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大中型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旅游景区餐馆、美食街(城)餐馆、300人以上的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为首选单位。试点结束后,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广。
  三、建设模式
  (一)“透明厨房”模式。采用透明玻璃隔断墙或隔断窗,“亮化”食品处理区,使消费者能够直观厨房餐饮食品加工过程。主要适用于中小型餐馆和食堂,以及各类餐饮单位的凉菜间、刺身间、糕点间、烧卤间等加工场所。
  (二)“视频厨房”模式。在厨房粗加工(含切配)、烹饪、糕点制作、凉卤菜制作、生食水产品制作、现制饮料制作、餐饮具洗涤消毒等重点场所安装摄像设备,通过视频传输技术,使消费者在就餐场所同步观看餐饮食品加工过程。主要适用于大中型餐馆和食堂。
  (三)“网络厨房”模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公示平台,实时展现厨房餐饮食品加工视频画面,公示食品安全许可、食品安全等级、自身检查记录等食品安全信息,并接受消费者评价。主要适用于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大中型餐馆、大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
  餐饮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模式开展“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鼓励根据餐饮经营的业态、规模、厨房布局等实际情况,探索其他“明厨亮灶”形式。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1月30日前,各试点区县制订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具体方案,细化推进措施和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召开动员会议部署工作。
  (二)建设推进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在广泛动员基础上全面推进建设,按期完成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任务。
  (三)评估总结阶段。2016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实施效果评价,总结建设经验,为下一步全面开展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奠定基础。
  五、工作措施
  (一)各试点区县政府要将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纳入餐饮行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统筹推进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开展。
  (二)市和试点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中,要将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实施情况作为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加分项目。鼓励和引导餐饮经营者按照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标准,优化食品加工场所布局,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三)市财政局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各试点区县开展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各试点区县要结合实际,筹集配套资金。市级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市和试点区县教育、商业、卫生计生、旅游主管部门要将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与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管理(含中小学食堂量化等级管理和高校标准化食堂建设)、餐饮业发展规划和美食街(城)建设、卫生城市创建、A级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有关餐饮行业协会要将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纳入行规行约和行业自律重要内容。
  (五)鼓励有关专业机构研发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的设施设备、管理软件和信息技术。开发手机客户端,将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信息系统与政府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网络和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无缝链接,使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取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涉及面广,各试点区县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提上食品安全工作议事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谋划,周密部署,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制定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标准,并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梳理,不断完善措施。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商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爱卫办)、市旅游局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餐饮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加强行业自律。
  (三)加强宣传推广。要借助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重点宣传开展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的意义,引导餐饮经营者积极实施,鼓励消费者参与监督。要抓典型、树样板,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推广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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