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GC16000316191和GC1600031619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17-05-10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12 0
核心提示: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47号通告,涉及我省抽样编号为GC16000316191和GC16000316194的不合格食品分别为剁椒片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47号通告,涉及我省抽样编号为GC16000316191和GC16000316194的不合格食品分别为剁椒片和泡椒腌茉莉,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GC16000316191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当事人:云南开耀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鸭生,经营范围:蔬菜制品(酱腌菜、其他蔬菜制品)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生产地址:陆良县大莫古镇德格村,检验方式:自行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0日。
  2016年1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抽样食品(抽样编号为GC16000316191)名称:泡椒淹茉莉,生产日期:2016年9月20,被抽样单位名称:京东麦得起食品专营店,标称生产者名称:云南开耀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检验类别: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并委托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16年11月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SY201633498),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6年11月28日,本局接关于京东商城“麦得起食品专营店”销售的“泡椒淹茉莉”的《检验报告》,同日送达至云南开耀商贸有限公司。其在《送达回证》备注栏处签署了“对结论无异议,不需要申请复检”的意见。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2013年云南开耀商贸有限公司在昆明租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龙村两面寺村租房,由叔叔的儿子范贵良负责在昆明从事公司产品的经营,云南开耀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麦得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过合作项目,2016年9月20日根据昆明麦得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泡椒淹茉莉”产品的需求,云南开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昆明负责人范贵良从昆明市小板桥骏骐干菜批发市场B区11-3-4购进泡椒淹茉莉1桶(净重40公斤半成品),价格每桶480元,并以公司名义包装了5件“泡椒淹茉莉”食品,每件23瓶,每瓶400克,以每件320元,销售给昆明麦得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货款1620元,获利510元。其标识食品名称:泡椒淹茉莉,执行标准:SB/T10439-2007,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530316010281,委托方:昆明权德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巫家坝飞机场空港物流房屋。
  2017年3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陆市监食听告字﹝2017﹞1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在本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主动接受调查处理,对其生产销售“泡椒淹茉莉”苯酸钾及其钠盐(以苯酸钾计)、二氧化硫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履行食品义务及未按要求进行食品查验的行为认识充分,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危害后果轻微,查处中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案发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
  依据《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中止违法行为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10.00元;
  2.罚款200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20510.00元。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落实情况
  当事人在生产上述食品的过程中未按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管理控制,致使其生产的上述泡“椒淹茉莉”苯酸钾及其钠盐(以苯酸钾计)、二氧化硫食品添加剂总数超标,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构成了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二、GC16000316194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总局国本级抽检的(抽样编号为GC16000316194)是云南牟定太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彝乐剁椒片”,经查,该企业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合法企业,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653232307262,法定代表人:胡招昌,生产食品类别为:蔬菜制品及调味品。在2016年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0月12日的“彝乐剁椒片”食品进行抽检,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2016年11月8日对该批次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认定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彝乐剁椒片”所添加苯甲酸及其钠盐、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于2016年12月2日将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并责令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产品并进行整改,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16年12月13日经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初开始生产“彝乐剁椒片”产品,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彝乐剁椒片”产品共50件,每件15瓶,出厂价每件50元,该批次产品于2016年10月13日销往昆明中转站之后销到市场流通环节,通知当事人召回时该批次产品时,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500元。目前调查、召回及案件处置工作已终结,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处置情况已按照要求录入国抽系统。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完毕,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落实情况
  经初步调查,造成该次食品添加剂超标事件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食品添加剂专管人员责任心不强,食品添加剂使用配比称量不精准;二是出厂检验不严谨;已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对该公司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要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及质量意识,加大法律法规培训力度;二是加强食品添加剂专管人员“五专”管理教育,要求其严格按工艺及操作规程操作,严格添加剂使用;三是责成该公司生产的“彝乐剁椒片”食品送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四是改进剁椒片生产线。目前,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经我局现场核查,该公司造剁椒片生产线正在改造当中,“彝乐剁椒片”已送第三方检验后,检验结果为合格,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人员将对整改未完成项目继续跟进,直至符合整改要求。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9日
举报0 收藏0 打赏0 评论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手帮助| 信息发布规则| 版权隐私| 服务条款|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排名推广| 广告服务| 积分换礼| RSS订阅| 违规举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