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使用与绿色食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标志并足以造成误认的;销售假冒绿色食品标志产品的;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为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利用绿色食品标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造成其他侵害的,均属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办法》,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标志使用人,由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建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