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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特食管〔2017〕37号

2017-05-04 国家食药监总局 354 0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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