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余某来到温州与妻子筹备火锅店,占70%的股份。同年9月15日,火锅店大南门店开始营业,生意火爆。
2016年8月份,承包火锅店大南门店的洗碗工作的唐某和余某经商量决定,再次加工火锅废油,并出售给客人食用
8月25日至9月27日间,唐某多次将从火锅大南门店和新城店捞取的废弃油,运至其租住的房屋内,提炼加工成“老油”后,卖给新城店,销售给客人食用。毛某受老乡唐某的指使,于2016年9月24日至27日四次来到火锅两家门店捞取废弃油,提供给唐某提炼加工“老油”。
而凌某作为该火锅店主管厨房的股东,同意厨房给唐某提供火锅废弃油及在厨房里使用“老油”制作锅底销售给客人食用,并于2016年9月3日受余某指使,来到新城店接收唐某加工成的“老油”给厨房使用。
此前,该火锅店与另一公司签订了协议,由该公司收取、处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运输、处理。2016年9月27日晚上8点左右,该公司的员工石某到店里收油时,看到有人私自在捞油,询问对方后,对方答复称是火锅店老板让其捞油的,遂向公司汇报,此后案发。
法庭上,唐某称,每包“炼油”成本为6.5元,他和老板余某协商卖出的价格是8元/包,每包“老油”只能赚1.5元,总共提供了239包“老油”给火锅店。
本案的四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予以认罪。作为火锅店的老板,余某说,自己一时糊涂犯了错,真诚表示认罪悔罪,当庭,他连说了两次“对不起”,表示向消费者致歉。
鹿城法院将择期对本案作出宣判。(完)